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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务合同翻译讲求准确、严谨、专业,无懈可击。因此,在合同翻译当中如何避免歧义,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己方权益就成了重中之重。本文着重探讨商务合同翻译中的四种常见误译现象:逻辑谬误、日期数字表达不准确、情态动词使用不当和违反修饰成分推定原则等,旨在进一步提高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性。
关键词: 商务合同 翻译 误译分析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合同是一种保障中外当事人开展业务和维护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翻译的质量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合同本身的履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小觑。然而,遗憾的是在各类商务合同翻译中漏洞和误译并不少见,其消极作用不可估量。商务合同翻译需要译者有缜密的逻辑、扎实的双语基础和相应的深厚专业知识。根据前人对商务合同翻译的研究,本文把商务合同翻译中常见的误译分为以下四类,并作逐一分析,提出了改进的方法,旨在进一步提高译者的警惕性,避免疏漏,使合同翻译做到准确无误。
1.逻辑谬误
逻辑是思维的轨迹,是人脑共有的特征。合同翻译是译者逻辑思维的外在体现,其译文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以利于合同双方共同理解和遵守。因此,译者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句中或上下文中的各种逻辑概念并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原文和准确无误地翻译原文。以下讨论是合同翻译中常见的逻辑谬误现象。
例1.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原译:付款凭买方开具的汇票,见票后凭付款文件支付款项。
改译: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付,付款交单。
正确翻译本条款的关键是理解短语“draft drawn on buyer”的逻辑含义。原译者把它误解为“买方开具的汇票”,事实却相反。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译者对“draw on”这一短语理解未透,此短语有“向……汲取”或“利用……”的含义;二是译者不熟悉这一经贸知识,被一般的逻辑常识所桎梏,认为付款人应该是买方,而非卖方的代理银行。实际上,“draft drawn on buyer”是卖方的代理银行向买方开具的要求其付款的一种付款凭证。同时要求译者弄清楚“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中的“document”与“payment”之间存在的对应逻辑关系,介词“against”在此是“subject to”(以……为条件),即以买方或进口商付款为条件,然后再将货运单据等交给买方,买方凭单证到目的地领取货物,至此,交易完毕。也就是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船务公司会通知买方凭单证交换货物,这时买方就必经“见票”这一过程,卖方代理银行只要买方“付款”即“交单”(通常指B/L,即提单)。此外,将“payment...”与“payable at sight”(立即付款)放在一起考虑应翻译成术语“即期汇票”为好。因此改译中对原译作了一一修正。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译文:Where the parties conclude a contract in written form,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when both parties sign or affix a seal on it.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
译文:The following immunity clauses in a contract shall be null and void:(1)those that cause personal injury to the other party;(2)...
以上二例提到的是中文合同文本中普遍存在的“……的,……”结构,这种结构一般属于逻辑中的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事物之间存在某种条件关系的复合判断。英语中表假设的常用词有“if...,...”,“where...,...”、“whoever...,...”和“in case that...”等。如例2中的“……的,……”结构就属这种情况,相当于一个由where引导的条件句,where用在此处比if更庄重。但是有的译者缺乏逻辑知识,不懂假言判断,一见到“……的,……”结构就不分清红皂白,一律译成假言判断,这就犯了典型的“概括过度”(overgeneralization)的逻辑错误。殊不知,有些汉语法律条文只是习惯于用“的”,并不是假言判断。如例3中的“……的,……”结构,“的”字后省略了“条款”二字,这符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的简洁的文体特点。
2.日期和数字的误译
合同的有效日期、货物交期、L/C(信用证)有效期,商品保险、检验、索赔和仲裁的时间问题,以及交易货币金额等都无不涉及合同中敏感的数字,而数字正是合同双方最关切的问题,正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该问题主要涉及时间起止和日期时间段的算法问题。合同中有关数字的表达关键是要掌握一些英文介词和数字连用的习惯用法及对应中文词汇的运用。妥善解决合同翻译中有关数字表达的问题,无疑会大大减少日后商业纠纷的发生,以及随之导致的经济损失。笔者限于篇幅在此仅举二例从一个侧面来说明避免数字表达歧义的重要性。
例4.乙方所有费用应于3月20日前报甲方公司财务部。
原译:All expenditures by Party B should be submitted to Party A’s Financial Department by March 20.
改译:All expenditures by Party B should be submitted to Party A’s Financial Department before March 20.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中文的“前”和“以前”。中文的“前”是不把“20日”算入的。因此,甲方(A方)不会承担乙方(B方)在“20日”这天的费用。但若按原译的意思,乙方完全可要求甲方报销其该天的费用,因为在英文中“by March 20”通常是包含3月20日的。原译会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改译中“before March 20”是不包含3月20日的。如果条款中是“以前”就可翻译成“by March 20”或者“on or before March 20”。合同中还有类似的“自”、“至”,“后”、“以后”、“之后”和“内”、“以内”等的译法需要译者谨慎处理。
例5.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两千万美元以上至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30%。
原译:Where the total investment of a Sino-Foreign JVC is between $US20 million and $US50 million ($US50 million inclusive),its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be at least 30 percent of its total inves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