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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翻译中的误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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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务合同翻译讲求准确、严谨、专业,无懈可击。因此,在合同翻译当中如何避免歧义,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确保己方权益就成了重中之重。本文着重探讨商务合同翻译中的四种常见误译现象:逻辑谬误、日期数字表达不准确、情态动词使用不当和违反修饰成分推定原则等,旨在进一步提高商务合同翻译的准确性。 

  关键词: 商务合同 翻译 误译分析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合同是一种保障中外当事人开展业务和维护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翻译的质量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合同本身的履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可小觑。然而,遗憾的是在各类商务合同翻译中漏洞和误译并不少见,其消极作用不可估量。商务合同翻译需要译者有缜密的逻辑、扎实的双语基础和相应的深厚专业知识。根据前人对商务合同翻译的研究,本文把商务合同翻译中常见的误译分为以下四类,并作逐一分析,提出了改进的方法,旨在进一步提高译者的警惕性,避免疏漏,使合同翻译做到准确无误。 
  1.逻辑谬误 
  逻辑是思维的轨迹,是人脑共有的特征。合同翻译是译者逻辑思维的外在体现,其译文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以利于合同双方共同理解和遵守。因此,译者必须全面准确地把握句中或上下文中的各种逻辑概念并理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原文和准确无误地翻译原文。以下讨论是合同翻译中常见的逻辑谬误现象。 
  例1.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原译:付款凭买方开具的汇票,见票后凭付款文件支付款项。 
  改译: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付,付款交单。 
  正确翻译本条款的关键是理解短语“draft drawn on buyer”的逻辑含义。原译者把它误解为“买方开具的汇票”,事实却相反。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译者对“draw on”这一短语理解未透,此短语有“向……汲取”或“利用……”的含义;二是译者不熟悉这一经贸知识,被一般的逻辑常识所桎梏,认为付款人应该是买方,而非卖方的代理银行。实际上,“draft drawn on buyer”是卖方的代理银行向买方开具的要求其付款的一种付款凭证。同时要求译者弄清楚“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中的“document”与“payment”之间存在的对应逻辑关系,介词“against”在此是“subject to”(以……为条件),即以买方或进口商付款为条件,然后再将货运单据等交给买方,买方凭单证到目的地领取货物,至此,交易完毕。也就是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船务公司会通知买方凭单证交换货物,这时买方就必经“见票”这一过程,卖方代理银行只要买方“付款”即“交单”(通常指B/L,即提单)。此外,将“payment...”与“payable at sight”(立即付款)放在一起考虑应翻译成术语“即期汇票”为好。因此改译中对原译作了一一修正。 
  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译文:Where the parties conclude a contract in written form,the contract is established when both parties sign or affix a seal on it.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 
  译文:The following immunity clauses in a contract shall be null and void:(1)those that cause personal injury to the other party;(2)... 
  以上二例提到的是中文合同文本中普遍存在的“……的,……”结构,这种结构一般属于逻辑中的假言判断,是指断定事物之间存在某种条件关系的复合判断。英语中表假设的常用词有“if...,...”,“where...,...”、“whoever...,...”和“in case that...”等。如例2中的“……的,……”结构就属这种情况,相当于一个由where引导的条件句,where用在此处比if更庄重。但是有的译者缺乏逻辑知识,不懂假言判断,一见到“……的,……”结构就不分清红皂白,一律译成假言判断,这就犯了典型的“概括过度”(overgeneralization)的逻辑错误。殊不知,有些汉语法律条文只是习惯于用“的”,并不是假言判断。如例3中的“……的,……”结构,“的”字后省略了“条款”二字,这符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本的简洁的文体特点。 
  2.日期和数字的误译 
  合同的有效日期、货物交期、L/C(信用证)有效期,商品保险、检验、索赔和仲裁的时间问题,以及交易货币金额等都无不涉及合同中敏感的数字,而数字正是合同双方最关切的问题,正是他们的利益所在。该问题主要涉及时间起止和日期时间段的算法问题。合同中有关数字的表达关键是要掌握一些英文介词和数字连用的习惯用法及对应中文词汇的运用。妥善解决合同翻译中有关数字表达的问题,无疑会大大减少日后商业纠纷的发生,以及随之导致的经济损失。笔者限于篇幅在此仅举二例从一个侧面来说明避免数字表达歧义的重要性。 
  例4.乙方所有费用应于3月20日前报甲方公司财务部。 
  原译:All expenditures by Party B should be submitted to Party A’s Financial Department by March 20. 
  改译:All expenditures by Party B should be submitted to Party A’s Financial Department before March 20. 
  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中文的“前”和“以前”。中文的“前”是不把“20日”算入的。因此,甲方(A方)不会承担乙方(B方)在“20日”这天的费用。但若按原译的意思,乙方完全可要求甲方报销其该天的费用,因为在英文中“by March 20”通常是包含3月20日的。原译会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改译中“before March 20”是不包含3月20日的。如果条款中是“以前”就可翻译成“by March 20”或者“on or before March 20”。合同中还有类似的“自”、“至”,“后”、“以后”、“之后”和“内”、“以内”等的译法需要译者谨慎处理。 
  例5.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两千万美元以上至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30%。 
  原译:Where the total investment of a Sino-Foreign JVC is between $US20 million and $US50 million ($US50 million inclusive),its registered capital shall be at least 30 percent of its total investment. 

  改译:When the total investment of a Sino-Foreign JVC is US$20 million or more but US$50 million or less(including US$50 million). 
  原译文中,“between”一词属口语词,用于此是否算入起始和终止数字,答案不明确。“两千万元以上”可以说“not less than US$20 million”或者“US$10 million or more”。另外,翻译“至”,也可不用“to”而说“US$50 million or less”。改译后数字的起始和终止就更明确了。改译后括号里的说明性文字在英文里也是多余的。 
  3.滥用助动词“shall”、“may”等造成的误译 
  “shall”、“may”等情态动词在涉外经贸合同中出现频率极高。在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这些词属法律词汇,有特定的含义。“shall”用来表达义务,“may”用来表达权利。因此,法律起草者一般仅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如合同)中使用“shall”,而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准法律文件(如谅解备忘录)中用“will”来替代“shall”,以示文件为非正式文件,不具有充分法律效力。因此,“may”一般翻译成“可……”或“可以……”;“shall”一般翻译成“应……”、“必须……”、“要……”等;“shall not”一般翻译为“不得……”、“不应当……”、“禁止……”、“不准……”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翻译,我国内地法律工作者统一把“may”译为“可以”,“shall”译为“应当”。然而,在商务合同翻译实务中滥用“shall”、“may”等情态动词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合同文本严谨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更重要的是由于滥用这些词造成的语义模糊会给合同的顺利执行留下隐患。 
  例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负责赔偿由于该违约而使另一方或合营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 
  译文:Either party who breaches this contract shall be liable to recompense the direct losses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the JVC as a result of the breach.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理应是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把中文的“应”译成“shall”来表达义务恰如其分,而不用“should”或“may”,彰显了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而非选择性的特点。 
  例7.双方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因合同事宜或与合同相关的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如果协商失败,合同中又无仲裁条款约定或争议发生后未就仲裁达成协议的,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译文:The parties hereto shall,first of all,settle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by friendly negotiations.If such negotiations fail,such dispute may be referred to the People’s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n such dispute for settlement in the absence of any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disputed contract or in default of agreement reached after such dispute occurs. 
  笔者认为译文中的“shall”用法值得商榷。对于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作出适当选择,并非有义务或有责任一定采取何种方式。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双方利益的倾斜。文中的“shall”未免有强人所难之嫌。当然,通常情况下友好协商会成为首选方式,并不要强制执行。后半句“many”用词准确表达了对双方选择权利的尊重。 
  4.违反法律语言推定造成的误译 
  了解法律语言推定的原则是译者做好法律翻译的有效途之一。它能够帮助译者理解法官是如何解释法律的,可以引导译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从而更好地做好法律翻译。这种推定也同样适用于合同。商务合同译者要充分把握法律解释中的语言推定的规律和原则来避免由此造成的误译。法律推定的种类很多,笔者在此只列举两种简单的推定来展示法律语言推定在合同翻译中的指导作用。 
  4.1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Presumption of Last Antecedent Modification) 
  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是指一个限制性从句只修饰最后一个先行词,除非上下文另有不同的解释。利用这一推定译者就可以排除修饰性从句修饰前面所有先行词的可能性。 
  例8.This section applies to cars,trucks and vans that have diesel engines. 
  译文:本节实用于轿车、卡车和有柴油机的货车。 
  根据这一推定原则,上例中的“have diesel engines”(有柴油机)应修饰“vans”而不是修饰“cars”或“trucks”。因此,译者如果有法律语言推定原则的常识,翻译时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歧义。但是,如果在有修饰性从句的数个先行词的末尾加上“all of which are...”这几个词,则修饰最后先行词推定就被推翻了。 
  4.2对应词语推定(Presumption of Rendering Each to Each) 
  对应词语推定指的是把每一个短语指向其合适的对象,即当一个复合句有两个以上的主语和宾语的时候,把每一个宾语与其适合的主语进行搭配,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动词和动词的宾语,即不同的动词要搭配其适合的宾语,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这一推定也适用其他互相匹配的词语。 
  例9.Party A,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will manufacture,assemble,and ship products before March 1,April 1,and May 1. 
  译文:该方(Party A)将根据合同在三月一日、四月一日、五月一日前生产、组装和装运该产品。 
  根据对应词语推定原则,这一合同条款应理解为该方将在三月一日前生产、四月一日前组装、五月一日前装运该产品。 
  综上所述,合同作为法律文件的一种,人们对其译文的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要减少、避免商务合同翻译的误译问题,译者应深刻理解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语言特征。译者应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运用清晰的逻辑思维、相关法律知识和双语知识谨慎对待涉外合同翻译,使之做到更专业、严谨,滴水不漏,持之以恒地进行这方面的翻译实践并注意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陶博.法律英语:中英双语法律文书制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王道庚.新编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4]夏康明.经贸契约中日期、金额和数字的翻译.中国科技翻译,2003,2009,(2). 
  [5]许国新,孙生茂.英译经贸契约条款中shall的正确使用与滥用.中国科技翻译,200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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