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文章编辑:admin浏览次数: 标签: 法律翻译
一、
在一些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常用词的使用频率非常高,甚至形成了一定的章法,并约定俗成,成为一些习惯用法。
例如:
编——part 章——chapter
节——section 条——article
款——paragraph 项——subparagraph
目——item
二、
法律英语中,用语正式,和普通英语用法有一定的区别并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for the purpose(s) of ……(为了……目的)这一解释并不适合用在法律英语中,如果紧跟这个法律条款的指代编号“章、条、款、节等”,首选的译文是“就(有关)章、条、款、节而言”,其次才是“为了实施该(条法例)”。如果原英文中的“for the purpose (s) of...”与“章、条、款、节等”无关,而该等短语又可用“for”或“in order to”来取代(但是这种用法在法律英文中属于少数),则可译为“为了”。例如: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2), “land” does not include incorporeal hereditament;
就(2)款而言,“土地”(land)并不包括可继承产;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3) permission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
就第(3)款而言,许可须为书面形式,并且--
三、
这一用法是英语法律文体同义成对词语使用特点的体现,例如签订“make and enter”则是成对出现的用法,如“The contract is made and enterred by both parties”.